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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检年审服务

外资公司联合年检

2014-04-29 20:34:00  作者:

一、网上审核通过的企业(外汇部门年检无需等待审核通过)应提交的书面材料:
(一)外经贸部门 
1、经审核通过的联合年检报告书; 
2、批准证书副本原件;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本年度审计报告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5、最新一期验资报告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6、未缴足注册资本的情况说明及出资计划(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二)财政部门 
1、经审核通过的联合年检报告书; 
2、财政登记证副本原件;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本年度审计报告原件; 
5、本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 
6、按《财政部关于印发201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会计决算编制说明的通知》(财企〔2010〕300号)要求编制的本年度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财政登记的内容与工商营业执照不一致的,企业须先办理财政登记变更后才能办理年检。

(三)国税部门 
1、经审核通过的联合年检报告书;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国税税务登记内容与工商营业执照内容不一致的,企业须先到主管国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后才能办理年检。

(四)地税部门 
1、企业通过网上审核后,不需要提供《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报告书》及其它年检资料作现场复核; 
2、企业如需加盖年检印章的,可在本年12月31日前携带地税证副本及营业执照副本到政务中心地税窗口盖章; 
3、上述措施仅限于市属七区(不含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开发区、增城市、从化市)的外资企业。地税税务登记内容与工商营业执照不一致的,企业须尽快到地税登记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普通网上年检) 
1、年检报告书或年检登记表; 
2、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4、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需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及原件;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原件; 
6、有分公司(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分公司(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企业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有关文件。已进入清算阶段的企业,不需提交审计报告,但需提交上年度开展清算工作情况的书面报告(加盖企业公章)以及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本企业公章,并注明“由本公司(或企业)提供,内容与原件一致”以及复印日期;原件供核对后退回)。

(六)外汇管理部门 
1、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代申报年检信息的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无需到外汇局提交纸质材料。 2、未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填报并提交电子数据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1)本年末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汇部分)信息登记表;(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本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表;(3)本年末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4)本年度利润表;(5)本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七)统计部门只需网上申报,无需提交书面资料。
<企业所有政府证照正、副本原件(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财政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外汇登记IC卡>(身份证复印件)

二、联系铭熙
如需进一步查询,欢迎与铭熙企业联系。铭熙企业在编写及整理本说明内容过程中,已尽最大努力确保内容的准确性,若有错漏,铭熙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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