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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2016-08-05 14:22:00 作者:广州铭熙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11%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预缴税款的规定:
(一)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预缴税款时,应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
(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四)预缴税款的时点:应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帐务处理:
(一)一般计税方法,预缴税款时,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核算,计提时,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核算。
(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计提、缴纳、预缴增值税都通过“应交税费-未缴增值税”科目核算。
如何开具发票: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向其他个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11%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预缴税款的规定:
(一)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预缴税款时,应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
(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四)预缴税款的时点:应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帐务处理:
(一)一般计税方法,预缴税款时,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核算,计提时,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核算。
(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计提、缴纳、预缴增值税都通过“应交税费-未缴增值税”科目核算。
如何开具发票: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向其他个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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