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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大学科技园只要符合条件便可享税收优惠   

2014-05-28 18:25:00  作者: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8号)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同时还明确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按照备案类减免税管理,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


1、“国家大学科技园”是以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大学为依托,将大学的综合智力资源优势与其他社会优势资源相组合,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产学研结合提供支撑的平台和服务的机构。

 

2、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科技园应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科技园的成立和运行符合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经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取得国家大学科技园资格。

()科技园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科技园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应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60%以上(60%),孵化企业数量应占科技园内企业总数量的75%以上(75%)。公共服务场地是指科技园提供给孵化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和图书馆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3、“孵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七个条件:

()企业注册地及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科技园工作场地内。

()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科技园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

()企业在科技园的孵化时间不超过42个月。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60个月。

()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迁入的企业,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万元。

()单一在孵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单一在孵企业,不大于3000平方米。

()企业产品(服务)属于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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